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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波、单华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单华林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抢劫罪于2003年9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抢劫罪、脱逃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单华林,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单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民检察院检察员XX、书记员吴兢、被告人陈波、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单某在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从事卖淫活动时结识被告人陈波,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被告人陈波、单化林租住于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瑞祥宾馆”309房。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波提意让被告人单某勾引嫖客发生性关系,其前去“捉奸”,对嫖客进行敲诈,并将如何具体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告知给被告人单某。2015年6月9日18时许,刘某1与被告人单某联系欲与其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单化林将刘某1约至“瑞祥宾馆”309房间,待刘某1赤身与被告人单某躺在床上时,被告人陈波冲进房间对二人进行殴打,并用其oppo手机拍照、录制视频,以报警和告知家人为由,向刘某1索要钱财。刘某1被迫给付现金15000元,被告人陈波遂将照片、视频删除。2015年6月10日22时许,谭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单某,并将其约至巴东县信陵镇“金苑宾馆”507房间欲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单某进入房间后,趁谭某1看电视之机将房门打开成虚掩状态。在被告人单某与谭某1二人赤身躺在床上时,被告人陈波冲入房间,对二人进行殴打,并用其oppo手机拍照、录制视频,以报警和告知家人相要挟,向谭某1索要钱财50000元。谭某1被迫给付现金19000元,在被告人陈波的逼迫下,又另行给被告人陈波写下欠款30000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陈波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人陈波、单华林将上述非法所得的钱财,用于拍摄婚纱照,并购买苹果手机1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个。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及现金855元依法扣押。另查明,被害人谭某1对被告人单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单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皮夹、银行卡;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公民身份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借条、欠条、检验报告、申请书、发票、扣押物品清单、(2007)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2007)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谅解书;证人刘某2、谭某2、刘某3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谭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波、单华林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单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单华林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波因抢劫罪、脱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波是犯意提起者,主要行为实施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华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波、单华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波、单华林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波、单华林从轻处罚。被害人谭某1对被告人单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单华林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波、单华林敲诈勒索被害人谭某130000元的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对该部分应予以考虑。被告人单华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单华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三、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已没收)。四、被告人陈波、单华林敲诈勒索的财物340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刘杰昌15000元、谭世东19000元(在案扣押的苹果手���1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个变价后返还给被害人,不足的部分,二被告人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