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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永钊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永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62号罪犯范永钊,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永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永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范永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永钊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永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而多次被判刑,可见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永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