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怀中与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中,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397号申请执行人朱怀中。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渭花,江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厉德金,该××董事长。朱怀中与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3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前给付朱怀中劳务费43600元,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依法向协助单位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因未进行审计结算,暂无法提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怀中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对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依法向协助单位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因未进行审计结算,暂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朱怀中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3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