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3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张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3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同,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盈田村*组。委托代理人关树斌,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红英,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甘泉坊村*组。本院在执行王同申请执行张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4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元、执行费4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0元,下余40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费4400元自愿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