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与高俊贤、牛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高俊贤,牛美娟,牛宝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569号原告邓××。法定代理人贾世敏(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戴宝强,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俊贤。被告牛美娟。被告牛宝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地址天津市爱国道29号。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培,公司职员。原告邓××与被告高俊贤、牛美娟、牛宝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云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思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