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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945号原告韦某某原告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延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