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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1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武昌区东亭路城市快捷酒店旁巷子内,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各1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张某甲处查获上述毒品2包,从黄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塑料袋装红色片剂、绿色片剂、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各1包。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物证照片和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