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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8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信琴与杨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信琴,杨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858号之三原告:叶信琴,农民。被告:杨直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信琴与被告杨直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信琴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直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信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叶信琴负担。审 判 长  仇玉莉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人民陪审员  叶定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希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