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8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信琴与杨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信琴,杨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858号之三原告:叶信琴,农民。被告:杨直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信琴与被告杨直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信琴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直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信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叶信琴负担。审 判 长 仇玉莉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人民陪审员 叶定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希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