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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卫铮,黄美容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美容,李卫铮,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容,女,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铮,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谢思泉。上诉人黄美容、李卫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维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黄美容、李卫铮身份状况的相关书面资料显示二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台山市,其二人也未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黄美容、李卫铮的住所地在台山市以外,故应认定黄美容、李卫铮的住所地在台山市。另外,根据创维佛山分公司与李卫铮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因履行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交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李卫铮的住所地在台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黄美容、李卫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黄美容、李卫铮上诉提出:黄美容、李卫铮与创维佛山分公司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被上诉人创维佛山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创维佛山分公司与李卫铮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被告李卫铮的住所地在台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美容、李卫铮上诉认为与创维佛山分公司约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