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851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黄某,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