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骆福仙与丁英葵、马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福仙,丁英葵,马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560号原告:骆福仙。被告:丁英葵。被告:马海珍。原告骆福仙为与被告丁英葵、马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丁英葵、马海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青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福仙、被告丁英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1日,被告丁英葵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4年4月1日,被告丁英葵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仍为100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6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原、被告一致确认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3月31日止,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此后利息。另查明,被告丁英葵与被告马海珍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英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骆福仙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丁英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