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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槐庆与方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槐庆,方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998号原告黄槐庆。被告方大庆。原告黄槐庆诉被告方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槐庆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黄槐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槐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本案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黄槐庆负担。其余183元由本院退回给黄槐庆。审 判 长  谭 妤代理审判员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蕊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