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槐庆与方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槐庆,方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998号原告黄槐庆。被告方大庆。原告黄槐庆诉被告方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槐庆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黄槐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槐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本案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黄槐庆负担。其余183元由本院退回给黄槐庆。审 判 长 谭 妤代理审判员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蕊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