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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2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夏文东与李祥、李开清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东,李祥,李开清,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2277-1号申请执行人夏文东,居民。被执行人李祥,居民。被执行人李开清,居民。被执行人李波,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文东与被执行人李祥、李开清、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亭东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李祥偿还原告夏文东借款人民币15万元,此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被告李祥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并支付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以��余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开清、李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余无瓜葛。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夏文东、被告李祥各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第一次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