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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姜忠良与何明、何边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忠良,何明,何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再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忠良,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何边英,女,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姜忠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姜忠良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提出缓缴上诉费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姜忠良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无法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忠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再重字第1号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文怡审判员  王怡红审判员  王疆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