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王学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华,王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华。被执行人王学志。申请执行人王瑞华与被执行人王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000元,若被告到期未付清,原告有权按照4000元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