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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王学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华,王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华。被执行人王学志。申请执行人王瑞华与被执行人王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000元,若被告到期未付清,原告有权按照4000元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