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565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