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565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