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冀州市福星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福星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福星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福星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广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