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师玉莲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784号罪犯师玉莲,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峨山县,彝族,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2013)玉红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玉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师玉莲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师玉莲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师玉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师玉莲,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2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获记4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师玉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玉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