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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宪庆与吴桂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宪庆,吴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赵宪庆。被执行人:吴桂华。申请执行人赵宪庆与被执行人吴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