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夏鸿福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41号罪犯夏鸿福,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白螺镇王李村9-04人,捕前系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拘留十五天。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夏鸿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0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0分。2014年12月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鸿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鸿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