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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锋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234号罪犯张锋,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医院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军空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15次,获嘉奖3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累计293.4分。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