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丕聚、宋玉芹诉邵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聚,宋玉芹,邵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2149号原告张丕聚,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原告宋玉芹,女,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被告邵明芳,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本院受理原告张丕聚、宋玉芹与被告邵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邵明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邵明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明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