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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丕聚、宋玉芹诉邵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聚,宋玉芹,邵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2149号原告张丕聚,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原告宋玉芹,女,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被告邵明芳,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本院受理原告张丕聚、宋玉芹与被告邵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邵明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邵明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明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