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327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苏某以跟被告李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刘永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