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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辉与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37号原告:刘辉,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戴金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姜桥路北侧(蚌埠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96442305。法定代表人:张作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124号(华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9870661。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姜桥路北侧(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39508018X。法定代表人:张作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作松,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曙光,男,汉族,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少尤,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5688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