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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37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