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37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