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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荃与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荃,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周荃。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斐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锴,系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告周荃要求被告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周荃以被告法定职权发生变更,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荃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