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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丽苹、贾君澎与张自香、朱孟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苹,贾君澎,张自香,朱孟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195号原告张丽苹。原告贾君澎。法定代表人张丽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传忠,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自香。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苹、贾君澎诉被告张自香、朱孟军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丽苹、贾君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苹、贾君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丽苹、贾君澎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