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丽苹、贾君澎与张自香、朱孟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苹,贾君澎,张自香,朱孟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195号原告张丽苹。原告贾君澎。法定代表人张丽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传忠,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自香。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苹、贾君澎诉被告张自香、朱孟军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丽苹、贾君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苹、贾君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丽苹、贾君澎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