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与张芷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张芷琳,贵港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1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西段港北行政中心B区402。法定代表人温庆雄,局长。委托代理人莫基君,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芷琳(曾用张海珍),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庾善平,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贵港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住所地贵港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支队长。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与上诉人张芷琳、一审第三人贵港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钰雄、代理审判员陈燕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莫基君,上诉人张芷琳及其委托代理人庾善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贵港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张芷琳已各预交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10元,退还上诉人张芷琳10元。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黄钰雄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