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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643号原告宋××。被告杨××。原告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对我极度不信任导致双方矛盾加剧。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杨××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我承认自身存在缺点,今后一定改正,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对被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满导致双方发生过矛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自双方恋爱至今已有将近16年的时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然被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发生矛盾,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当庭表示改正缺点,原告亦应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要多加信任原告、注重原告的感受,原告亦应加强与被告的沟通。通过双方的努力打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和谐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