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76号原告王顺虎,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负责人张月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委托代理人冯清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艳玲,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