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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爱义与贾振明、张俊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爱义,贾振明,张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136号申请人贾爱义,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贾振明,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张俊霞,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申请人贾爱义因被申请人贾振明、张俊霞拖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振明、张俊霞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北路东六中锦绣苑北区2号楼1单元2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198**号)予以保全。申请人贾爱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贾振明、张俊霞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北路东六中锦绣苑北区2号楼1单元2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198**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贾振峰、崔聘霞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法院落方正园1幢1单元14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320**号)予以查封。三、申请人及担保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及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及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