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行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向荣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终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向荣。上诉人赵向荣诉湘潭县花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向荣向原审法院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湘潭县花石镇人民政府对1975年原龙口人民公社泥湾大队砍伐其樟树及被迫劳动的行为进行行政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过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上诉人提���诉讼的事项发生于1975年,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代理审判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