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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时淑兰与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淑兰,韦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494号原告时淑兰。被告韦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淑兰与被告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淑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