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时淑兰与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淑兰,韦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494号原告时淑兰。被告韦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淑兰与被告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淑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