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1961号原告:王某,无职业。被告:杜某,无职业。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杜雨璠(1990年3月3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存续的必要,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杜雨璠(1990年3月3日出生)。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凭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遇事及时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