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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简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第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132X。被执行人简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身份证号码:×××7315。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简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简某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7000元,医疗费1077.28元,教育费2514元给申请人陈某。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