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厚杰与覃修红、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杰,覃修红,曹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字第378-1号原告张厚杰,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农商行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409274018。被告覃修红,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赤壁市神山镇大桥村。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7706085714。被告曹小红,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赤壁市神山镇大桥村。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7611245721。原告张厚杰与被告覃修红、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覃修红在嘉鱼县广仁技工学校应收款4.2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覃修红在嘉鱼县广仁技工学校应收款4.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