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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397号原告董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吕吉昌,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乙,男。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房屋、被告董某乙名下奔驰轿车一辆、金杯汽车一辆、被告吕某某名下江淮汽车一辆、思威轿车一辆、雪佛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原告名下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案外人董某丙名下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某乙、被告吕某某名下房屋。二、查封被告董某乙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被告董某乙名下的金杯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四、查封被告吕某某名下的江淮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五、查封被告吕某某名下的思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六、查封被告吕某某名下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七、查封原告董某甲名下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八、查封案外人董某丙名下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健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淞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