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加芹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加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宁加芹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加芹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履行了(2015)丰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