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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林常胜与林常华、白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常胜,林常华,白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1055号原告林常胜。委托代理人成晓丽,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常华,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村。被告白晓娟。原告林常胜诉被告林常华、白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常胜的委托代理人成晓丽,被告林常华、白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饭店经营,由被告林常华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若有需要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钱。去年,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林常华辩称:借款属实。当时这个钱是饭店老板用了。被告白晓娟辩称:我与林常华原是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5月份离婚。对于原告起诉的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被告林常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通过银行交付了款项。该借款被告林常华至今未还。被告白晓娟与被告林常华于2000年9月21日结婚,于2014年5月6日离婚,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林常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交付了借款,原告与被告林常华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林常华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常华以该款实际由他人使用为由主张应由他人还款,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白晓娟与被告林常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常华未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白晓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晓娟辩称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常华、白晓娟返还原告林常胜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