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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49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尤道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