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王成辉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王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863号被告李晓峰,男。被告王成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王成辉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