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年俊与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年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2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年俊,农民。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法定代表人许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单克超,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年俊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履行拆除第三人孟庆华违法建筑(坐落在所购买原郭集乡工业公司院内楼房的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责,现已由房村镇政府指认了现场违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本院多次与房村镇政府负责人沟通,并经院领导及区政法委领导多次协调工作,现房村镇政府于2016年4月14日到现场指认违建,申请人亦于当日表示暂不通过法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再通过法院执行该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并多次协调要求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再通过法院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谢云旺执行员 杨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