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海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云,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精益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80-2号申请人郭海云,个体户。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精益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3319-1。法定代表人苏浩,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执字第358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临执字第358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承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账号:06×××80)6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账号:05×××95)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