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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中华与被告宋宝军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华,宋宝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34号原告周中华,男。委托代理人赵鑫,男。委托代理人范红梅。被告宋宝军,男。委托代理人陶小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华与被告宋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为5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丹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