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中华与被告宋宝军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华,宋宝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34号原告周中华,男。委托代理人赵鑫,男。委托代理人范红梅。被告宋宝军,男。委托代理人陶小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华与被告宋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为5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丹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