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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字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章友忠与刘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兰,章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字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兰,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友忠,无业。委托代理人丁承惠,退休职工。上诉人刘成兰与被上诉人章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刘成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章友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承惠到庭参加应诉。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根据刘成兰所填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本院于庭审前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2016年3月11日的庭审中,刘成兰并未到庭应诉。后本院多次与刘成兰联系,要求其到法院说明未到庭应诉原因,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与刘成兰的谈话中问及上述原因时,刘成兰称:“上南京去了,没有赶回来,到小儿子那去了,经常去。”现刘成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刘成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百川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小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