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196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本人自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粟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嘉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