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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欧迪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欧迪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969号原告常熟市欧迪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28号常熟奥特莱斯A8幢321。法定代表人唐永良。委托代理人张成亮。被告常熟市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607室。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程江黎、黄宏杰。原告常熟市欧迪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欧迪斯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茂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迪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亮,被告华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江黎、黄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迪斯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运输费17024.95元,支付过路费和邮费3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茂公司辩称:2015年1月22日、2015年2月9日,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发运货物是事实,约定运费支付方式是“到付”。但并不清楚收件人是否收到货物,是否拒付运费以及原告是否为其垫付了运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华茂公司将其产品(宠物垫)于2015年1月22日、2月9日两次委托原告欧迪斯公司运至加拿大蒙特利尔蒙罗亚尔(Mont-Royal),收货人为FOTINT8372683CANADAINC/PROTECTMECANADAALERT,并指定原告由联邦国际快递(FedEx.Express)发运,运费付款方式为“到付(Recipient)”即收货方付款,到付账号为:3571-9。2015年1月24日,原告借用常熟市大阳进出口有限公司FedEx账号2713将被告货物发往加拿大,FedEx运单号码为80XXX16。2015年2月9日,原告借用常熟市林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FedEx账号3400将被告货物发往加拿大,FedEx运单号码为80XXX58。2015年5月12日,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向常熟市大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出口月度对账单MonthlyStatement-OB》,要求该公司支付801441472216运单项下的运费人民币3088元。同日,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向常熟市林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帐单INVOICE》,要求该公司支付80XXX8运单项下的运费人民币13936.05元。原告公司以张成亮名义于2015年6月1日,6月2日,分别向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昆山营业部汇付了涉案运费3088.90元,13936.0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邦快递空运单、顺丰速运快递单、中通速递国际快递单、《出口月度对账单MonthlyStatement-OB》、《帐单INVOICE》、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联邦快递标准货运条款、常熟市大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林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华茂公司委托原告欧迪斯公司代理运输货物至加拿大,指定由联邦国际快递运输,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因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自原告将被告的货物代理发出一年多来,被告从未对涉案货物是否已送达收件人向原告提出过质疑,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收件人没有收到货物的证据。本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日常经验法则,推定收件人已收到涉案货物,原告已完成代理运输义务。由于原告在代理过程中向承运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了涉案货物的运输费17024.95元,故被告对该款项负有向原告进行结算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024.9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过路费和邮费340元,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对“收件人是否收到货物,是否拒付运费”的事实应当明知,并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因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欧迪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702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欧迪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9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9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昱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