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1民初2793号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庄街富民路8号龙湾城。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莒鑫,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莉,公司员工。被告于悦,1983年,6月17日生。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忠独任审判,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莒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0184元,违约金46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担负。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龙湾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居住的龙湾城龙如园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月。分别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该年度12月3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月30日前缴纳该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协议第七条约定,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缴纳滞纳金。被告所有的龙湾城龙如园6-2-101号楼房,面积141.45平方米。每平米每月应缴纳物业费2元。原告在完成物业管理服务之后,按规定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82.9元。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拖欠原告物业费10184元。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属于违约,累计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654元。原告与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0184元,违约金4654元,诉讼费被告担负。本院认为,原告是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居住的龙湾城龙如园属原告的管理服务范围。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之后,有权向被告收物业费。被告自2013年7月1日开始至2016年6月30日拖欠原告物业费,其做法是不妥的。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给付原告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应予支持。此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悦给付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0184元。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654元。上述一、二项合并后款为1483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担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一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