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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与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686号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谦,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谢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训旭,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振发。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规土行罚字[2015]07004号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有正当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撤回关于强制执行深南规土行罚字[2015]07004号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判长 吴  文  芬审判员 冯    炅审判员 赵    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富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