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杜志明诉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王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01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明,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宇,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杜志明诉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王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盛��桥有限公司、王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杜志明案款16583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3)宁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